English

虹桥垮塌案公审 法庭精彩辩论

1999-04-05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窦云峰 我有话说

(续昨)被告林世元的辩护人:我为被告林世元辩护的第一个观点是: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林世元贿赂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费上利为被告林世元小女交纳学校赞助费及两次参加夏令营活动费共11.6756万元,林世元承诺付款,是林世元委托临时代理行为,林世元一次性付款84700元,因此,公诉人将其行为认定为受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过法庭的调查,大量的证据证明以下事实:一、上述款并不是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所说是让费上利交纳,而是费上利的妻子代转交纳的。二、为其女儿交纳的赞助费,林世元也承诺付款,这一点也是费上利受林世元的委托,费上利在法庭上也承认了这一事实。三、林世元两次让其女儿参加赴美夏令营,均向费上利交纳费用,因此,费上利夫妇为林世元女儿林怡交费是受林世元之委托,是代理行为。林世元手里的收据足以证明付款事实。收据放在林家里,被检察机关收查后扣押,这些原始证据说明这些收据已交到林世元手中。费上利给林世元收据,林世元并没有对其威胁、引诱欺骗。那么还有什么证据可证明林受贿罪呢。四、林世元的经济状况:林世元1987年结婚时收财礼7.8万元。他利用晚间和节假日为各乡设计收设计费20000元左右。1993年—1995年林世元收入在12万元左右。1995年以后,他的收入大概在三四万元。由此,可证明林世元夫妇的工资可以支付女儿读书及赴美夏令营的费用,林世元准备的钱是从证券公司取来的,有取款凭证。至于林的经济收入可以向有关部门核实。五、公诉人认为林世元收据是假的,因为收据上的事因与林世元说的不一致。其实,这只是笔误,公诉人在起诉书上也有几处遗漏或错误。

一是错将林怡1996年去美国写成1995年,二是1997年,林怡从上海至重庆的往返路费实际是2500元,三是补充认定了林世元玩忽职守的三点事实。林世元受贿、玩忽职守案,公诉机关经过很多人长时间的调查取证,最后在起诉书和补充起诉书中尚有遗漏错误和不足的地方,所以出现错误是难免的。同理,费上利在收条上出现了笔误也表明,公诉仅以此为理由不能成立。另外,费上利的证言不能全信,由于林世元还清费上利钱一事,只有两个人在场,一个说还了,一个说没还,到底相信谁的。本辩护人认为费上利的证言不能全信,理由如下:虹桥垮塌造成40人死亡和几百万元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震惊中外,当时费上利感到生死未卜,费上利苟且偷生,希望检察机关能网开一面,与本案有切身利害的费上利的供词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不可全信。林世元开始怕提灰色收入不光彩,于是东拉西扯。但经教育后,林世元如实交待了资金来源。经查证与其他证据相吻合,林世元说的是真话,应予采纳。在虹桥垮塌后,林世元预感自己将受到什么惩处,即将女儿交费的收据和费上利的收条交给了妻子。在法庭上林妻证明花在女儿身上的钱是她从多年积蓄中拿出来,并从证券公司、银行取出来的,有凭证予以证明。总之,林世元手中的收据和收条是凭证,而不能仅凭费上利一方之言。林世元是受党教育多年的干部,历任城乡建委主任、副县长、县委副书记,难道他的话一夜之间就变得那么不可信,而一个唯利是图、投机商人的话就变得那么可信?

审判长:不要对他人进行攻击。

被告林世元的辩护人:如果仅凭利害关系的证人就武断认为林世元没有付款,而忽视收据、收条的客观存在,这势必就造成冤案。从裘皮大衣认定林世元受贿,事实不能成立,受贿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他的目的就是为了接受贿赂,并且为行为人谋取利益,以权换钱的肮脏交易。林世元对大衣的情况事前不知道,费上利买来是送林妻的,林世元知道后责令妻子赶快退回。从林世元的情况看,他从来没有同意其妻收下这个大衣。这说明林世元并不希望也不帮助其妻收受他人贿赂的发生,因此,认为皮衣是林世元之受贿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公诉人认定大衣是受贿礼证据不足。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林世元玩忽职守,有几点与事实不符:一、1995年3月,林世元将赵子国安排到县城北路建设工程任现场负责人,这是事实。但叶心高并没有被调走,而留在虹桥的现场作甲方的现场代表,因此并没有因赵子国调离而放弃对甲方虹桥现场的监督,叶心高走没走,是怎么走的,至今这一点没有涉及到。二、虹桥工程的总承包、设计应该是重庆华井设计工程公司,而不是重庆设计工程公司富华分公司。三、綦江县城乡建委委托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虹桥的实际施工单位进行了审查,监督站检查的结果是设计施工单位均有资质和资格。四、1996年6月19日,虹桥发生异常,林世元在专家表态桥安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桥又继续使用。五、林世元对大桥的核载试验和验工竣收是作了安排的。

被告人张基碧辩护:首先虹桥是由当时县重点办负责修建的,它和城建委是职责分开的独立单位。它有以副县长林世元为主任的专门班子,有专门的办公地点和专人小车,有独立的帐号和会计出纳。1995年下半年,林主任升为副县长后,我担任城建委主任,但县政府没有让我负责虹桥的工作,而公诉人把虹桥说成是城建委修建的。这与事实是不相符的,所有款都是由重点办划给施工单位的,这是事实。虹桥发生异常后,我没有参加林县长召开的紧急会议,从我的笔记本上,检察员也没有检察出来我出席这次会议,公诉人指控我在担任城建委主任期间放弃管理职责问题,虹桥是在我担任副主任期间修建的。不是我放弃对虹桥的监督管理责任,而是当时管理只由县重点办林县长林主任指派专人进行管理的。

被告张基碧的辩护人:起诉书及公诉人的公诉词中指控我的当事人犯罪事实主要有三点:一、在虹桥修建中放弃监管职责。二、违章将虹桥投入使用。三、虹桥质量问题暴露以后,未引起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对第一点指控我有三点辩护意见:一、虹桥工程是綦江县的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点将的工程,是林世元从头到尾管理的工程。除了林世元极少数亲信能够管到虹桥工程插手虹桥工程以外,张基碧管不了,玩忽职守是一种职务犯罪,是和权联系起来的,张基碧对虹桥无权,不存在放弃问题。二、张基碧担任建委主任的时间是1996年1月份,虹桥投入使用是1996年2月15日,也就是说在虹桥修建过程中,张基碧只有一个半月是建委主任。虹桥修建过程中,建委主任是林世元,所以承担领导责任显而易见。张基碧是在林世元的领导下从事工作,更何况他没有管到虹桥工程。如果让张基碧在虹桥修建过程中承担领导责任,是不公正的,也不符合事实。三、经过法庭调查,我们已清楚,綦江县于1994年在虹桥修建前就成立了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指挥部和办公室的成立,实际上取代了城建委的责任,县部分领导和政府这种违法行为倒是一种客观事实,那就是綦江县有两个并行部门在行使建委职权。真正的建委只能对非重点工程行使职权。而建委主任林世元是工程的副指挥长、重点办主任。而张基碧是副主任。故重点工程出了问题由谁承担责任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我的当事人没有对虹桥放弃监管职责。

(本文根据录音整理,未完待续。)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